組合屋的安置是繁瑣細膩的操作,稍一不慎,恐怕就會遭致民怨,民怨還不是最可怕的,而是災後創傷症所引發的各種變化。
組合屋依其功能,可作如下設置:
一、 臨時組合屋(災後至三個月):
收納災民為還可以回家鄉重建,受災程度輕微者。
二、 聚落組合屋(半年至二年):
收納災民為無法回家鄉重建,受災程度嚴重者。
三、 永續組合屋:
此為因應防範天災、人禍的永續型、移動式、可快速整編搭建的組合屋,用以在最快時間安置災民。(證諸本次八八風災,此類組合屋有設置之必要)
組合屋住戶依其性質的不同,除了要組織管理委員會之外,還需要具有重建經驗的團隊的協助,使能在最快速的時間內完成重建、整建任務。
政府部門對組合屋可做之事:
(1) 協助設置組合屋。可以以工代賑方式,由災民一同建製自己要居住的組合屋,以每日最高薪支付工作(如:一日二千元)。
(2) 協助設置委員會編成。
(3) 設置單一管道與各委員會通報、聯繫之窗口。
(4) 政府部門每月應參與各委員會會議。
現在,各災區中心應速與災區自救會商討組合屋安置事宜,或搭建組合屋、或發放租屋租金(有些重建居民有親友在平地),也應掌握目前山上受災狀況、人員以及如何安置的問題,安置災民宜速、用以展現政府重建決心,獲致重建居民信任與信心。否則,只要再過一週,災民的情緒將如八八風災狂飆而至,此不可不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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