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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8-30

原民視角觀重建條例090830

  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」(以下稱「莫拉克條例」)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這部草案以一週(20日至27)的時間逕速通過,許多專家學者已經為文批評與建議,誠不贅言,筆者僅從一位經歷過「九二一災後重建」的原住民視角觀察「莫拉克條例」。
  
在「九二一震災」後,「災民」意味著一群流離失所的居民,「災區」指出受災區域。從「莫拉克颱風」來看,「災民」遠較「九二一震災」來的眾多與多樣、「災區」幅員也比「九二一震災」廣闊,所以「災區」與「災民」的定義與界定,攸關未來重建是否完成的準據。要言之,災民的損失有輕重之別,重建的需求也就有輕重緩急;災區的受創面積、受創的影響各有不同,其重建的方案就必須因地制宜。「莫拉克條例」未見對「災區」與「災民」的定義,那麼重建的策略與方案就無法固本強根。
  
此次「莫拉克颱風」造成原鄉受創至鉅,許多部落將要面臨遷村的命運。台灣原住民各族在近代其實已經面對過各種形式的遷移,日據時期是以殖民者的統治需求,以軍警鐵血律令強制從深山遷移至淺山;國民政府時期,是以「山地現代化」的精神進行部落遷移,結果造成許多部落在現代化與觀光化的產造中承受災害,前有廬山觀光區的水患,今有知本溫泉區、好茶部落、梅山口的土石流。遷村的過程無一二致的均是以國家機器從令部落遵守,等到災難發生,即換以福利慈善面孔「救助」之,完全抹除了往前以國家暴力奪取的原住民資源。
  
「莫拉克條例」第一條雖然納入尊重原住民基本法,但整體精神卻是將原住民身分模糊為一般災民,有關「部落遷村」、「原地重建」諸項,又任「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,得劃定特定區域,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、遷村(12)加以限制與規範,原鄉災民自主性團體幾無力量相抗於膨脹的國家災後重建體系,徒然重蹈「由上而下」的國家意志。若然,政府應該提供的是,豐富、確實的資訊且接受人民檢驗,不以侵犯人民的自主權力為尚,而社福及慈善團體提供的永久住居,也以尊重原住民的傳統方式、以居住者的參與意見為重建核心。
  
最後,「莫拉克條例」是因應「莫拉克颱風」所產生的任務型組織條例,重建任務的完成與否不應重拾「九二一重建條例」的限時規畫(三年為期),重建的完成與否應以重建任務的完成作為檢覈的依據。正如「九二一災後重建」的經驗所示,三年的重建結束之後,第四年、五年、六年,仍舊有四大重建任務(國土保育區域、基礎建設、家園重建、產業重建)未能完成的災民、災區。
  
治大國如烹小鮮,況乎災後重建!

1 則留言:

  1. 本篇文章,同步見於980830聯合報民意論壇「重建核心 植根原住民視角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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